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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执15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章春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章春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15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华,董事长。被执行人章春牛,男,198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7)皖1702执1597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章春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章春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章春牛在中国工商银行13×××2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古剑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