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3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内蒙古日强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郝玉林、敖敦高娃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日强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郝玉林,敖敦高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475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日强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泮平。住址: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郝玉林,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敖敦高娃,女,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日强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郝玉林、敖敦高娃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呼和浩特市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郝玉林、敖敦高娃名下有挖掘机车一辆,因暂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郝玉林、敖敦高娃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晓强代理审判员 李 博代理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