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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马好中与李巨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好中,李巨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5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马好中,男性,1957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巨勋,男性,1951年7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好中与被执行人李巨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205执恢17号案件的执行。终结(2017)豫0205执恢1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李巨勋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户志刚审 判 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段 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