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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5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辛水英与詹美娟、邱冲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水英,詹美娟,邱冲宇,刘奕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5939号原告:辛水英,女,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繁荣,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系原告辛水英丈夫。被告:詹美娟,女,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邱冲宇,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刘奕玲,女,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水英与被告詹美娟、邱冲宇、刘奕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水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水英以与被告詹美娟、邱冲宇、刘奕玲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水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辛水英负担。审判员 江  海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凌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