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9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高翔与刘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翔,刘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9执180号申请执行人:高翔,住湖南省。被执行人:刘圣海,住湖南省。本案在执行高翔与刘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款125250元,分文未执行。经查,刘圣海暂时无财产可以执行,申请人高翔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瞿冠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晓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