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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3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静春、德州源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春,德州源泰商贸有限公司,宋伟,宋会峰,董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3428号申请人:李静春,女,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被申请人:德州源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五一村西。法定代表人:宋伟,经理。被申请人:宋伟,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被申请人:宋会峰,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宋伟之父。被申请人:董克成,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原告李静春与被告德州源泰商贸有限公司、宋伟、宋会峰、董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静春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州源泰商贸有限公司、宋伟、宋会峰、董克成银行存款8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名下坐落于东方红路新城市花园29号楼3单元5层502号房屋(房权证鲁德字第××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李静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8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国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