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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2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年和花故意毁坏财物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升荣,姜艳,年和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268号申请执行人文升荣,男,生于1978年11月12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申请执行人姜艳,女,生于1982年9月22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年和花,女,生于1992年2月4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年和花犯故意毁坏财物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升荣、姜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的(2017)云0622刑初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年和花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姜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达成如下一致和解协议:一、由被申请执行人年和花给付申请执行人姜艳、文升荣申请执行案款59508.60元,于2017年10月11日给付30000.00元。剩余29508.6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二、执行申请费793.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年和花承担。同时权利人文升荣、姜艳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文升荣、姜艳与被申请执行人年和花经过协商,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该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予以允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执268号执行案件。债务人若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世坤执行员  武绍波执行员  马敏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