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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与魏雅静、赵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魏雅静,赵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90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负责人:田国安职务:行长住所地:高碑店市迎宾路165号委托代理人邓艳昕,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魏雅静,女,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告赵磊,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与被告魏雅静、赵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贾建东人民陪审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王 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