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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烟台昌霖工业有限公司、青岛鲁兴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昌霖工业有限公司,青岛鲁兴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2097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昌霖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北沙子村,组织机构代码73371062-4。法定代表人:沙克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国满,男,196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被执行人:青岛鲁兴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惠州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56118681-0。法定代表人:薛云霞,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烟台昌霖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鲁兴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10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岛鲁兴源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烟台昌霖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0281执2097号,执行标的10955.9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青岛鲁兴源商贸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2017年10月11日,被执行人青岛鲁兴源商贸有限公司私下还给申请执行人烟台昌霖工业有限公司2000元,后双方经私下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为:青岛鲁兴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前将剩余8000元案款一次性偿还给烟台昌霖工业有限公司,其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10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到期未履行之日起三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永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