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8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伟钰与陈伟雄、朱佩菊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钰,陈伟雄,朱佩菊,陈磊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8755号原告:陈伟钰,女,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寨红,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雄,男,195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被告:朱佩菊,女,195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被告:陈磊,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超,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伟钰与被告陈伟雄、朱佩菊、陈磊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陈伟钰于2017年9月2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陈伟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伟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陈伟钰自愿负担。审判员 汪俭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佳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