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周厚海、李金民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厚海,李金民,冠县余鑫轴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37-3号申请执行人:周厚海,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李金民,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冠县。被执行人:冠县余鑫轴承厂,住所地:冠县聊冠路闫营东两公里。法定代表人:李金民,经理。本院在执行周厚海与李金民、冠县余鑫轴承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4)聊东商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冠县余鑫轴承厂名下有自建的车间两处及办公楼一座,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聊东执字第137—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上述车间和办公楼。2017年3月7日,本院依法提交委托评估。2017年5月15日,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书,上述车间和办公楼的评估价格分别为79.64万元、123.98万元、119.85万元,共计323.47万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金民、冠县余鑫轴承厂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被执行人李金民、冠县余鑫轴承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需拍卖该上述房产和办公楼,以偿还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冠县余鑫轴承厂名下自建的车间两处及办公楼一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蔺亚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