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3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惠俊魁与被告赵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俊魁,赵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3469号原告:惠俊魁,男,1991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惠魁,系原告之子。被告:赵军,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原告惠俊魁与被告赵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惠俊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惠俊魁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