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725执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夏潞沙申请执行蔡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155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潞沙,蔡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1553号申请执行人夏潞沙,女,汉族,1984年3月3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瓮水办事处。被执行人蔡娟,女,汉族,1982年5月16日生,贵州瓮安人,经常居住地贵州省瓮安县雍阳镇。本院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33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蔡娟差欠原告夏潞沙借款人民币八万元,被告蔡娟自愿于2016年11月25日(含本月)开始每月偿还人民币二千元,直至还清本金为止,若被告蔡娟未按时偿还,自愿支付违约金500元,另原告夏潞沙可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900元,被告蔡娟自愿承担(同前述费用一并给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调解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蔡娟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蔡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自愿达成延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蔡娟差欠申请执行人夏潞沙借款本金8万元、案件受理费900元、违约金500元,共计81400元;二、被执行人蔡娟已给付3000元;在2017年10月12日给付3000元,在2017年10月28日前给付400元;余款75400元,被执行人蔡娟自愿从2017年11月开始,每月月底28日前给付1000元直至给付完毕止;三、申请执行人夏潞沙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四、执行费1100元,被执行人蔡娟于2017年10月20日前交法院。申请执行人夏潞沙书面表示撤销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再重新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经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自愿达成延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应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仕礼审判员  杨桥生审判员  奚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饶承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