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雷景龙、王丽丽、雷富荣与李关虎、李怀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景龙,王丽丽,雷富荣,李怀朱,李关虎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民终1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景龙。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丽。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富荣。监护人:雷景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怀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关虎。上诉人雷景龙、王丽丽、雷富荣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民初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雷景龙、王丽丽、上诉人雷富荣的监护人雷景龙、被上诉人李怀朱、李关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景龙、王丽丽、雷富荣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裁决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书判令三上诉人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被上诉人266400元无法律依据。李怀朱、李关虎辩称,因为上诉人女儿未满十八岁,230000元零花钱和66000元的彩礼都给到雷景龙手里了,而且零花钱他没有花一分钱。李怀朱、李关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订婚彩礼66000元、零花钱230000元、手机衣物折现21830元,合计317830元;2、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压箱钱、礼品折现等;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李关虎与被告雷富荣于2015年10月(农历)经人介绍认识,于2015年10月24日(农历)在原告李怀朱、被告雷景龙、王丽丽主持下,双方订婚,原告李怀朱、李关虎给付被告雷富荣、雷景龙、王丽丽彩礼66000元、零花钱130000元、金戒指一枚,同时约定在双方结婚再给被告零花钱100000元。2015年12月11日(农历),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原告李怀朱、李关虎给付被告雷富荣零花钱100000元,此后双方一直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在沟通生活一段时间后,被告雷富荣于2016年3月11日(农历)离家出走。一审法院认为,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李关虎与被告雷富荣于2015年12月11日(农历)是那种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当返还彩礼、零花钱等,但双方还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故酌情由三被告返还266400元;对于订婚时给予被告雷富荣的看酒钱、衣服钱、购买手机钱、礼品等视为赠予,捕鱼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凡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雷富荣、雷景龙、王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李怀朱、李关虎266400元;二、驳回原告李怀朱、李关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缴纳150元,由被告雷富荣、雷景龙、王丽丽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雷富荣以与李关虎建立婚姻关系为由索取彩礼,因雷富荣未达到法定婚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法律规定,雷富荣收取李关虎的巨额彩礼、零花钱等应予返还。庭审中,雷景龙认可收到了李关虎给予的彩礼6.6万元与零花钱23万元。双方举行婚礼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发生矛盾,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一审法院判决酌情返还2664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2元,由上诉人雷景龙、王丽丽、雷富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闫小虎审 判 员 武 烨代理审判员 李欣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樊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