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2执1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虎银山与屈耀武、常月琴、刘金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虎银山,屈耀武,常月琴,刘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2执1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虎银山,男,1975年2月5日出生,回族,居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屈耀武,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常月琴,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刘金成,男,1980年1月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虎银山与屈耀武、常月琴、刘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屈耀武、常月琴、刘金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常月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常月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账号上的存款7011元至西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的账户上,用于清偿本案执行款及法院费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