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4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冯学民与张国伟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学民,张国伟,曲媛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4332号原告冯学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兴忠,山东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伟。被告曲媛媛。原告冯学民与被告张国伟、曲媛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冯学民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学民撤诉。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冯学民负担。审判员 刘金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帅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