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南六建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崔振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六建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崔振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6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六建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振刚,男,汉族,1963年8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上诉人河南六建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振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6民初13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立案案由错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上诉人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本案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作为案由不妥,因上诉人住所地在郑州市××号,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在郑州市上街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孙艳凌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孟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