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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6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安慧淑与顾燕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慧淑,顾燕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民初6902号原告:安慧淑,女,1940年11月3日生,汉族,退休,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凤麟,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燕坤,女,1980年5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丽丽(母女关系),女,195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安慧淑诉被告顾燕坤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慧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凤麟、李晶,被告顾燕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丽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慧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36.14元、鉴定费980元、交通费97.4元、营养费300元、误工费1375元、其他费用1478元,共计5266.5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婆媳关系,2017年6月8日被告尾随原告至原告住所楼道内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随即报警,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中山门派出所予以受理。事发后,原告立即就诊治疗,经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原告年纪较大,被告因家庭琐事对原告进行殴打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顾燕坤辩称,原、被告系婆媳关系,对于双方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没有异议,2017年6月8日被告在菜市场遇到原告,被告跟原告说请原告返还电卡,但是原告不还,被告就跟着原告到其住处,原告还用语言刺激被告,被告才跟原告到其楼道,才推了原告,还揪了原告头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婆媳关系,2017年6月8日17时多许,被告在河东区中山门丰乐里1号楼6门二楼半处,因为家庭矛盾对原告进行殴打。此次纠纷造成原告:腰椎挫伤、头外伤后反应,头皮血肿。经鉴定,原告的伤情为轻微伤。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东公(中)行罚决定(2017)8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不执行行政拘留。关于原告主张赔偿项目、数额确认,分述如下:一、医疗费1036.14元,对此原告提交医疗费单据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原告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鉴定费980元,原告提供鉴定费的票据予以佐证,原告验伤的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三、营养费300元,此次纠纷造成原告腰椎挫伤、头外伤后反应,头皮血肿,参照天津司法鉴定协会人身损害赔偿三期鉴定标准,考虑原告伤情,酌情考虑原告7天,每天30元的营养费210元。四、护理费1375元(原告儿子护理,主张7天,每月收入为5500元),原告提供护理人员误工证明予以佐证。原告未提供医疗部门需护理的医嘱,亦未提供护理人员的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完税证明等想关证据,原告该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五、交通费97.4元,交通费发票予以佐证,结合原告就医次数,本院确认原告交通费70元。六、其他损失原告主张眼镜损失1478元,原告提供购买眼镜的收据予以佐证。原告未提供此次纠纷造成原告眼镜受损以及眼镜损失的证据,原告该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将原告殴打致伤,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原告安慧淑的合理损失为:医药费1036.14元、鉴定费980元、营养费210元、交通费70元,共计2296.14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顾燕坤赔偿原告安慧淑医疗费1036.14元、鉴定费980元、营养费210元、交通费70元,共计2296.14元;二、驳回原告安慧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顾燕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顾燕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昝淑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