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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7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宗毅与瞿升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宗毅,瞿升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7民初586号原告:黄宗毅,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凌云县。被告:瞿升敏,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露,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宗毅与被告瞿升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黄宗毅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宗毅向本院起诉后又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宗毅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黄宗毅负担。审判员  徐春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艳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