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杨应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应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92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应刚,男,1995年10月12日出生,侗族,贵州省榕江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榕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应刚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应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20日6时许,被告人杨应刚在东莞市厚街镇汀山村银浪网吧,趁被害人贺某熟睡,盗走贺某摆放在电脑键盘旁的一部玫瑰金色Iphone6SPlus手机(价值3700元),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并将手机变卖。次日,杨应刚在厚街镇三屯村旺旺公寓305房被民警抓获。破案后,赃物无法起回。以上事实,被告人杨应刚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应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应刚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被告人杨应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杨应刚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被告人杨应刚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应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杨应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贺建3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婉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