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1执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定水、侯克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定水,侯克锋,何业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1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张定水,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侯克锋,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何业兰,女,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定水与被执行人侯克锋、何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何业兰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也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何业兰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芮庆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梦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