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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3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金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3民初1112号原告:张某,住甘肃省甘谷县。被告:金某,现年45岁,住甘肃省甘谷县。原告张某与被告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0元,减半收取208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贵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