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3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金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3民初1112号原告:张某,住甘肃省甘谷县。被告:金某,现年45岁,住甘肃省甘谷县。原告张某与被告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0元,减半收取208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贵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