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5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太仓市景泰化纺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琪瑞纺织品有限公司、于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景泰化纺有限公司,常熟市琪瑞纺织品有限公司,于艳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5321号原告:太仓市景泰化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365392877,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新联村。法定代表人:陆云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常熟市琪瑞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83736641X,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吴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卫生。被告:于艳玲,女,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太仓市景泰化纺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琪瑞纺织品有限公司、于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太仓市景泰化纺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仓市景泰化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景泰化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4元,减半收取827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547元,由原告太仓市景泰化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喜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滕万波书 记 员 刘登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