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40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林祥龙、李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林祥龙,李敏,林岩建,常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40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组织机构代码77641750-8。负责人:夏京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伟,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敏炯,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祥龙,男,198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李敏,女,1986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林岩建,男,196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招商东路168号(常熟服装城集团有限公司男装中心)三楼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60808064M。法定代表人:林岩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林祥龙、李敏、林岩建、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23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林祥龙、李敏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260万元借款项下)本金2584110.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6年9月22日止的利息为28979.17元,罚息138146.9、复利1663.31元;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凭证》约定计算罚息、复利)。二、林祥龙、李敏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30万元借款项下)罚息16916.61元。三、林祥龙、李敏偿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66063元。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六、林岩建、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对林祥龙、李敏在本案中债务在最高额29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9757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40元,林祥龙、李敏负担19717元,林岩建、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张龙进对林祥龙、李敏负担部分负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祥龙、李敏、林岩建、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和房产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李敏名下登记有苏E×××××大众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苏E×××××别克汽车一辆,该二车均已被他案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故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本院处置。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林祥龙、李敏、林岩建、常熟男人世界市场有限公司列入执行失信人员名单。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人民币2855596.29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12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庾悦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天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