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9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超武与李晓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武,李晓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9151-1号原告:王超武,男,汉族,1984年11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李晓文,男,汉族,1993年4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长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武与被告李晓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武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晓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超武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马成功人民陪审员 张停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红娟打印:扈艳红校对:骆凡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