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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9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超武与李晓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武,李晓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9151-1号原告:王超武,男,汉族,1984年11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李晓文,男,汉族,1993年4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长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武与被告李晓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武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晓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超武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马成功人民陪审员  张停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红娟打印:扈艳红校对:骆凡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