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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6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郑根华与吴天福、张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根华,吴天福,张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6477号原告:郑根华,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吴天福,男,1989年3月3日,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张炎涛,男,1988年10月31日,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审理原告郑根华与被告吴天福、张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根华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根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郑根华负担。审判员  彭瑞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