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6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郑根华与吴天福、张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根华,吴天福,张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6477号原告:郑根华,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吴天福,男,1989年3月3日,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张炎涛,男,1988年10月31日,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审理原告郑根华与被告吴天福、张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根华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根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郑根华负担。审判员 彭瑞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