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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3695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曹丙华、牛巧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曹丙华,牛巧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695之1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111号。负责人:冯延庆,行长。被执行人:曹丙华,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神木县瑶镇乡渡口村10号。被执行人:牛巧翠(曾用名牛巧琴),女,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神木县瑶镇乡渡口村10号,本院在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曹丙华、牛巧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神木县神木镇新村滨河路西纬二十三北3幢9层2单元902号(预售证号:合同登记号:)房屋一套属曹丙华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曹丙华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新村滨河路西纬二十三北3幢9层2单元902号(预售证号:合同登记号:)房屋一套。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 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