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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3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3525刘永与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3525号原告:刘永,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扈凡永,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工业园区青山泉村。法定代表人:曹召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徐州市鼓楼区。原告刘永与被告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刘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永负担。审判员  卢增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