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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绍兴裕来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威腾制衣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裕来进出口有限公司,汕头市威腾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财保78号申请人:绍兴裕来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工业园区,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540163467。法定代表人:喻仁友。委托代理人:何妍玲、李刘,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汕头市威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成田镇深美西路北,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066679212W。法定代表人:周育宜。申请人绍兴裕来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汕头市威腾制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5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绍兴裕来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汕头市威腾制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5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