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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申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莱芜市汇丰商贸有限公司、日照联贸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莱芜市汇丰商贸有限公司,日照联贸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14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莱芜市汇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口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魏兰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言贵,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日照联贸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号航贸中心*座****室。法定代表人:徐淑云,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莱芜市汇丰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日照联贸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1民终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莱芜市汇丰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武 俐审判员 郝万莹审判员 董运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