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3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悦与王秀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悦,王秀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3324号原告:王悦,男,199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王秀森,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告王悦与被告王秀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王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悦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思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