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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3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悦与王秀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悦,王秀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3324号原告:王悦,男,199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王秀森,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告王悦与被告王秀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王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悦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思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