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翔与福建康美奇食品有限公司、福建高科海洋渔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翔,福建康美奇食品有限公司,福建高科海洋渔业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沃丰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831号原告:张翔,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康美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6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C区C1#楼21层01办公。法定代表人:郑曼丽。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红,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高科海洋渔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6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C区C1#楼21层27办公。法定代表人:郑曼丽。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晓莉,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沃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街14号二号楼五层0196室。法定代表人:刘荣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江棠,公司员工。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越,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翔与被告福建康美奇食品有限公司、福建高科海洋渔业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沃丰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张翔于2017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07元,由张翔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宝无异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书 记 员 赵 邱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