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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执1136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高发勇、常筑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发勇,常筑兵,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1136之一号申请执行人高发勇,男,197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常筑兵,男,1974年3月3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被执行人付丽,女,197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6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常筑兵、付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常筑兵、付丽支付申请执行人高发勇借款本金514520元(并从2016年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本金514520的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833元、执行费8043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小春审 判 员 颜 静审 判 员 骆小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家 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