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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执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何晓建与夏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晓建,夏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1377号申请执行人:何晓建,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夏永,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晓建与被执行人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夏永名下存在小型轿车苏J×××××,经调查该车辆已被抵押,且该车辆车况较差,依据申请人要求,本院未对该车辆进行查封。被执行人夏永名下存在小额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流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礼坤审 判 员  陈 艾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