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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民初3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与杨忠芳、刘保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杨忠芳,刘保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32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9925901027。法定代表人:杨文勇,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身份证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云,云南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云,云南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理。被告:杨忠芳,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被告:刘保忠,男,195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景洪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与被告杨忠芳、刘保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忠芳、刘保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0元,减半收取22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负担。审判员  陶润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照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