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49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姚某某,男,1986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5)黑励民初字第02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荣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