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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东、王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东,王萍,李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东,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秀金,天津市蓟州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萍,女,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帅,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再审申请人王东因与被申请人王萍、李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津0225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东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王东和被申请人王萍在2015年2月4日离婚协议书中财产问题已明确债务由被申请人王萍承担。其中协议第二条规定家中存款全部归女方所有,府君里住房一套归女方所有,无房产及财产纠纷。协议中第二条债权债务事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债权债务分清,该谁的由谁负担。2、被申请人所借款40000元,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共同开支。3、被申请人李帅知王萍所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4、原审判决仅凭借据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与法相悖。被申请人曾于2015年9月1日和2016年1月3日两次起诉被申请人王萍,2016年3月10日第三次起诉才增加了申请人王东,理由是王萍与王东已离婚,离婚并不是承担共同债务的要件,法院应按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夫妻财产的相关规定综合判断。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6)津0225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书,再审改判由被申请人王萍偿还其所欠李帅40000元,被申请人王萍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计1360元。被申请人李帅辩称,被申请人王萍于2013年10月14日、2014年11月4日分别向被申请人李帅借款30000元、10000元,被申请人王萍向被申请人李帅借款时还未与申请人王东离婚。两张欠条都是王萍本人亲自书写。2015年9月1日和2016年1月3日两次起诉被申请人王萍,都是因为找不到王萍而被驳回和撤诉的,这说明被申请人一直在主张权利,上述借款应由申请人王东与被申请人王萍共同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东与被申请人王萍于2000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4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王东与王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王萍于2013年10月14日、2014年11月4日两次向被申请人李帅借款30000元、10000元,合计40000元,并为李帅出具借条2张。被申请人李帅于2015年9月1日起诉被申请人王萍,因王萍送达地址不明确,本院裁定驳回李帅起诉。被申请人李帅于2016年1月3日第二次起诉被申请人王萍,因不能确定王萍地址,被申请人李帅撤诉。2016年3月10日被申请人李帅将被申请人王萍和申请人王东列为共同被告起诉,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津0225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萍、王东共同偿还李帅借款4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计1360元由二被告负担。判决书送达后王萍和王东未上诉。后再审申请人王东对原审判决不服,认为被申请人王萍所借款项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王萍欠的债务由其自己承担,故申请本院再审,请求由被申请人王萍独立偿还其所欠李帅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计1360元。经本院组织听证,再审申请人王东向本院提交了三份书面证人证言,用以证明被申请人王萍于2011年初就开始不与王东共同生活。上述未到庭证人与再审申请人王东系亲属、同学关系,反映的情况缺乏客观真实性,加之被申请人李帅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原审中再审申请人王东确认两张借条中落款处“王萍”的签名为王萍本人所写。本院认定原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再审申请人王东和被申请人王萍共同偿还被申请人李帅借款4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计1360元,事实清楚,理据充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现王东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定再审条件,对于王东再审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东的再审申请。公告费560元,由再审申请人王东负担。审 判 长 戴永奇审 判 员 刘文元审 判 员 吴玉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 兰书 记 员 叶雨滋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