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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02民督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千翔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俞晓东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千翔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俞晓东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督199号申请人:千翔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世纪家园商务楼672号A座401室。负责人:李岱容。委托代理人:徐金耿、李美萍,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俞晓东,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千翔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申请人千翔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千翔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在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之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千翔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赵晋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沈 琴书 记 员 吴妹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