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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张连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张连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88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责人:仲跻伟,职务:总经理。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被执行人:张连强,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城区工艺街43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张连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9日恢复执行后,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连强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09)南商初字第301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连强应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借款49680.46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42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连强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张连强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宁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甜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