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行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赵际文与长沙市开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际文,长沙市开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05行初110号原告赵际文,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长沙市开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兴隆路8号。负责人李程,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思策,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汤媛,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营盘路戥子桥69号。负责人郭塨,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绍红,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驰,湖南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际文不服被告长沙市开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行为及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因原告赵际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际文承担。审 判 长 刘玉玲人民陪审员 李荣干人民陪审员 刘艳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邓香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