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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6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驻马店南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与杜栓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南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杜栓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684号原告驻马店南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风光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林程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勇,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栓柱,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南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杜栓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南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南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南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驻马店南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 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泓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