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执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分行,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1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某分行。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某某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黑0204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某某分行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未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交通银行齐齐哈尔学府支行的账户。因存款尚不足以清偿所申请的欠款,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执18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文恒审判员 于永生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鄢锁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