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民初2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晶金与丁芳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晶金,丁芳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2711号原告:陈晶金,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丁芳雯,女,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陈晶金与被告丁芳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陈晶金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陈晶金以自行协商还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晶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陈晶金负担。审判员 吴光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佳琪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