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3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黔西南州泓伟建材有限公司与田纪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黔西南州泓伟建材有限公司,田纪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1290号原告:黔西南州泓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南环路226号。法定代表人:龙泓志,黔西南州泓伟建材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方军,兴义市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纪文,男,195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礼政,贵州政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黔西南州泓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田纪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黔西南州泓伟建材有限公司现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再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黔西南州泓伟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西南州泓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30元,减半收取计3665元,由原告黔西南州泓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永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玟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