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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2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霍扩与贺仁孝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扩,贺仁孝,贺仁忠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2民初633号原告:霍扩。被告:贺仁孝,山西省汾阳市杨家庄镇高家庄村东门四街二巷*号居民。第三人:贺仁忠,山西省汾阳市西河乡西河南路*号居民。原告霍扩与被告贺仁孝、第三人贺仁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霍扩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贺仁孝、第三人贺仁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霍扩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霍扩负担。审 判 长  武庆海人民陪审员  吕 妍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文强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