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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4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袁清友与刘建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清友,刘建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063号原告:袁清友,居民。被告:刘建军,居民,临沭县玉山镇政府社保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清友与被告刘建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清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鲁贵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