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4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袁清友与刘建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清友,刘建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063号原告:袁清友,居民。被告:刘建军,居民,临沭县玉山镇政府社保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清友与被告刘建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清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鲁贵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