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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徐本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本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02刑初619号公诉机关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本舜,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刑检刑诉[2017]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本舜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本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徐本舜到毕节市七星关区胜利路银开超市后商住楼四楼,采用技术性开锁方式打开被害人杨某1家的防盗门,进入杨某1家客厅将杨某1家一台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盗走。当天下午18时许,徐本舜将该笔记本电脑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2。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58元。另查明:案发后,徐本舜盗窃电脑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杨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本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杨某2的证���;3.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4.被告人徐本舜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辨认记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本舜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58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本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本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