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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执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谭信龙与谭海河、谭长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信龙,谭海河,谭长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2584号申请执行人谭信龙,男,1963年1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邳州市。被执行人谭海河,男,1975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谭长振,男,1963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谭信龙与被执行人谭海河、谭长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6959号民事判决书。其判决书主文载明:“一、被告谭海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谭信龙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按月息2%计算)。二、被告谭长振对上述债务清偿负连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谭海河、谭长振负担。���2017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谭信龙以被执行人谭海河、谭长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谭信龙与谭海河、谭长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谭海河的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存款;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通过房产管理中心,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谭海河的房产;法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对尚��到位的部分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峰审判员 李 振审判员 陈伟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