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4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张经生与惠州市冠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经生,惠州市冠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24执282号申请执行人:张经生,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惠州市冠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龙门县平陵镇建设路74号。法定代表人:姚马兴,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张经生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冠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324民初1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行人支付货款9950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的现经营者向本院缴交了100000元,但鉴于被执行人另有欠工人工资案件,且本院已立执行,按照工人工资有优先受偿的规定,待本院结合其他案件作出分配方案,再对本案进行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唐 伟审判员 梁敬科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赖李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