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89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高婵与程航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婵,程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初8921号原告:高婵,女,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程航,男,198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原告高婵与被告程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杜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婵、被告程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婵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21日生一子程雨泽。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差异巨大,婚后争吵不断。2014年12月1日,原告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不允。2017年3月1日原告搬出分居至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可支付抚养费(原告现在无工作,暂无力负担);3、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愿净身出户,只求被告能不为难,妥协离婚。被告程航辩称,不同意离婚,孩子需要父母陪伴,不想让孩子有不完整的家。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前恋爱5年,婚后虽有争吵,但是过日子肯定有磕碰,希望互相能忍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2005年9月开始恋爱,2009年2月11日结婚,双方都是初婚。2009年9月21日生育婚生子程雨泽。恋爱期间感情尚好。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经济等问题产生纠纷,于2014年12月诉至本院,本院审理后作出(2014)碑民初字第0444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5年8月原、被告重新开始共同生活。2017年3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分居至今。以上事实,有结婚证、(2014)碑民初字第04441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恋爱五年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婚生子程雨泽。原告虽于2014年12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但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之后,原、被告于2015年8月起又开始共同生活。现原、被告于2017年3月开始分居,分居时间不足两年,被告亦坚持不予离婚,应认为原、被告之间尚有和好之可能。被告在以后的生活中应更多地体谅和关心原告,以实际行动化解彼此之间的矛盾。原、被告应当更加宽容地去面对生活中的困难,为幸福生活作出自己的努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婵要求与被告程航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婵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雨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